601208:東材科技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稿)
發布時間:2019-04-27 08:00:00
四川東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四川東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四川東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監事會的組成

  第二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5名監事,由3名股東代表和2名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和更換,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和更換。

  監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或者工作經驗,具備有效履職能力。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1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條監事連續2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撤換。

  第四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
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監事會時生效。

  第五條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商業秘密成為公開信息。監事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其他忠實義務在其離任之日起3年內仍然有效。

  第六條  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責。監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或者工作經驗,具備有效履職能力。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設立外部監事。

  監事會依法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合法合規性,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維護上市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監事會發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履行監督職責,并向董事會通報或者向股東大會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門報告。

                      第三章監事會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條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10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的各種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
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

  (六)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九條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書面通知監事,召開臨時會議,應于會議召開3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監事。

  第十條會議通知可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信函等方式提交全體監事。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監事會會議的召開

  第十二條監事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表決或其他方式召開。監事會會議也可以采取現場與其他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
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相關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的,其他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五章監事會會議的審議與表決

  第十五條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者記名投票表決。

  第十七條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視為棄權。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監事會會議的記錄、公告和保管

  第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監事會會議的監事(代理人)姓名;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監事會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

  第二十條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決議涉及須經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和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必須公告的其他事項,由董事會秘書辦理公告事宜。在決議公告披露之前,與會監事和會議列席人員、記錄和服務人員等負有對決議內容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公告等,由董事會秘書室負責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為10年以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為公司章程附件,經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并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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