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24日,由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主辦,清華大學、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中國汽車工程學會協辦的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論壇(2016)在北京釣魚臺國賓館隆重舉行。在“行業發展的政策與監管改革”主題峰會上,交通運輸部交通干部管理學院教授張柱庭發表主題演講。以下為演講全文:
各位,大家上午好!今天主要介紹一下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問題。
目前它的法律問題并不突出,但是到了無人駕駛汽車的時候,它的法律問題是很快就會面臨的。
我給大家講一件事,實際上我們國家已經有人駕駛無人駕駛汽車去路上行駛了。一個交警給我打電話,像他們開這種無人駕駛汽車我能不能處罰?我說你去條文上找一找,開無人駕駛汽車能不能罰款,你要能找到就罰,找不到就算了。實際上條文里找不到,但是它的法律問題確實是提出來了。我想就這個問題我分為兩部分給大家介紹。
第一部分是無人駕駛汽車來了以后,國外的交通法律人在干什么?
根據一些媒體的報道,聯合國去年12月份在日內瓦開了聯合國世界車輛法規協調論壇,正在討論汽車安全的法規問題,其中主要議題是涉及到自動汽車的法律問題,這應該是聯合國管理交通法規的組織。歐經委(音)負責的,他們現在管的是十幾個涉及到道路交通的國際公約。這部分研討的內容,下一步對我們有沒有影響呢?我本人評估,現有的十幾個交通法規,我們只參加了兩個,大部分都沒有參加,因此未來他們出的涉及到自動駕駛的這部分法規應該對我們影響不大。
聯合國希望日本跟德國率先提出自動駕駛汽車的法規,這是他們兩個國家搞的概念車。日本提出來在今年的G7交通部長會議上,希望他們能率先拿出自動駕駛的法規草案。因為是一個草案,我們理解暫時對我們不會有影響。大洋彼岸的美國,從去年12月份開始,法律界正在熱烈討論,將來無人駕駛汽車相撞以后誰承擔責任的問題。因為無人駕駛,兩個機械在一起碰撞,給誰定責任,這是美國人無人駕駛的概念車。
未來無人駕駛的汽車應該誰來承擔責任呢?我們收集了一些資料,美國交通法規律師提出來都可能成為被告,包括計算機的編程員、計算機廠商、設計人員、制造商、地圖公司、州政府都應該承擔責任。有一些律師說,將來無人駕駛汽車造成事故將是律師的一片沃土。但是也有反對的說法,說自動駕駛汽車是專門消滅交通事故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人的原因。未來自動駕駛汽車出來以后,交通事故大大減少。這是美國律師界爭論的問題。官方認為,未來無人駕駛汽車出現以后,出現事故了,不知道責任是誰,查不清。消費者更擔心的是無人駕駛汽車出了事故,誰來對我承擔責任的問題。
法律學術界他們提出來,沒有人愿意因自己無力阻止的交通事故被起訴或被逮捕?,F行的美國法律是判例法,判例法當中沒有類似的東西,要創建一個新的判例需要時間。美國立法體制是兩級立法,聯邦和州?,F在大部分人認為,美國州里面的立法可能會率先于聯邦的立法出現,加州可能是被第一個看好出臺無人駕駛汽車法規的。
這是國外企業對這類法規問題的關注點。德國和日本三菱做的無人駕駛概念車,企業提出來的觀點是要消除消費者對購買這種車的擔憂。像奔馳宣布為了消除用戶的擔憂,購買者的擔憂,直接宣布無人駕駛汽車將會由汽車廠商承擔事故責任。所以我理解,主要還是為了推動銷售做出的承諾,還不是嚴格的法律規定??傮w看,大部分人都在推動交通的立法,這是國外的情況。
第二部分是無人駕駛汽車到了中國,中國的法律能干什么?
如果這個汽車到達以后,必須解決三個擔心的問題,一是發生事故能否定罪?二是發生事故有沒有人賠?三是能不能上路通行?通行的話,如何通行?
首先是定罪,這是一個刑事案件開庭的場景,這里面會不會有無人駕駛汽車的被告。按照現行的法律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是發生事故以后定罪的,這個條文將來可能爭論的焦點是《刑法》規定的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事故。交通法規里有沒有類似的駕駛無人駕駛汽車的規定。
去年12月1號《刑法》第九次修正的,里面是沒有出現事故也定罪,簡稱危險駕駛罪。比如醉酒駕駛機動車。隨著無人駕駛汽車的出現,大概這個罪名可能就減少了。但是要注意一下,可能會出現新的情況,醉酒駕駛可能沒有了,但是醉酒控制駕駛可能會出現。醉酒以后操作車輛要不要定罪的問題提出來了??偟膩砜?,我們認為暫時《刑法》不會影響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但應當消除人們的擔心。
其次,發生事故有沒有人賠償?這是民事訴訟的場景。大家是平等主體,解決民事問題的。目前現有中國的法律對車不合格、機動車產品缺陷造成事故已經明確規定,生產商、銷售商承擔責任。因此無人駕駛汽車,只要制造有缺陷,現有法律就能解決問題。剩下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對于人的搶救部分現有法律不會阻礙,能解決問題,可能下一步有問題的是機動車的保險賠付。這部分可能問題也不大,主要有問題的是現行法律里規定的機動車一方責任如何認定,給無人駕駛汽車怎么確定,這里可能是一個問題。因此我們認為,暫時也不會影響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但是也應該消除人們的擔心。
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這是核心問題?,F有法律里面,機動車登記、檢驗是否允許無人駕駛汽車上路,能不能通過檢驗,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兜缆方煌ò踩ā樊斨械鸟{駛人,目前規定的培訓、考試、記分對無人駕駛汽車部分沒有規定,是否能夠解決這部分問題,有待發展
最后,是通行規定,現有的法律里面,安全速度、距離、載客、裝載量、停讓等等都是對機動車的,一般機動車不包含無人駕駛汽車,這部分沒有規定。在沒有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情況下,我們建議是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立法,如果沒有修改的話,車輛登記登記不了,是難以上路的。
怎么去解決?先有法還是先有實踐,過去的做法是先有實踐后有法,目前來看,這個認識問題已經解決了,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來的,“必須更好地發揮法制的引領和規范作用”,規范指的是先有實踐,后有規范,允許子彈飛一會兒,但是引領是提出來立法的超前性。我們期待和有關人士一起研究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問題,我們的團隊隨時可以和大家保持溝通。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