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寧夏新中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文靜律師、王樂律師出席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召開的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關于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019年2月18日發布了《關于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審議的事項,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及有權出席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于2019年2月20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內容與公告內容相符,會議由公司董事長宗維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 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8人,代表股份155,721,521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1.3784%。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155,454,421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1.2903%。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6人,代表股份267,1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881%。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7人,代表股份398,83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1316%。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131,73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435%。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6人,代表股份267,1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881%。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除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外,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會議,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公司聘請的本所律師出席了會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前述出席人員具有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與公司的有關公告中列明的事項相符,沒有股東提出除上述議案以外的新議案,未出現對上述議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情形。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三項議案,表決情況如下 1.審議《關于修訂 <公司章程> 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55,542,587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8851%;反對178,93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114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19,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55.1357%;反對178,93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44.8643%;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2.審議《關于變更公司2018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55,617,1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330%;反對104,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67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94,43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3.8237%;反對104,4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6.1763%;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2.審議《關于變更公司2018年度內部控制審計機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55,617,12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330%;反對104,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67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94,43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3.8237%;反對104,4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6.1763%;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二)表決結果 經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有效表決結果,三項議案均獲本次股東大會通過。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頁以下部分無正文) 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寧夏新中元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雷挺 經辦律師:周文靜 王樂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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