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03:新奧股份獨立董事關于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相關審議事項的獨立意見
新奧生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相關審議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及《新奧生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作為新奧生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本著嚴格自律、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認真負責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根據財政部2017年度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 上述四項準則以下簡稱“新金融工具準則”),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變更,執行上述新金融工具準則預計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審議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以下無正文) 獨立董事:徐孟洲、張維、李鑫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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