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52:凱盛科技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辦法(2019年4月修訂)
發布時間:2019-04-30 08:00:00
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變動管理辦法

                        (2019年4月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四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范圍內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董監高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第七條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并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在減持時間區間內,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并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條  董監高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一條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十二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三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托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職務、身份證號、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一)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二)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2個交易日內;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2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公司報告并由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五)變動后的持股數量;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述“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本人申報數據的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統一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并定期檢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況。

  第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違反本管理辦法的,除證券監管部門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對于窗口期未能提前提醒的工作疏忽,可追究相關人員失職的責任;對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股票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備的,可追究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責任。具體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具體的責任追究方案,并報請董事會或監事會批準。

  第二十條未盡事宜,以《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本辦法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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