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52:凱盛科技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2019年4月修訂)
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2019年4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下列人員和機構: (一)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董秘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會; (三)公司監事和監事會; (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五)公司本部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 (六)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 (七)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八)其他相關信息知情人。 以上統稱“信息披露義務人”。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公司”指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報紙”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指定網站”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信息披露”是指將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規定時間內,在規定的媒體上,通過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為: (一)公司應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公司應合理、謹慎、客觀地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的信息。 (三)公司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五條公司分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進行網下和網上披露兩種形式的信息披露。網下披露是指在指定報紙刊登信息披露公告;網上披露是指在指定網站刊登信息披露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安徽省證券監督管理局,并備案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的責任與監督 第六條公司董事和董事會應勤勉盡責,確保公司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董事會制定并保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并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自我評估,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將該自我評估報告納入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部分進行披露。 第七條監事和監事會積極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確保有關監事會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監事會負責監督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實施,對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形成年度評價報告并在年度報告的監事會公告部分進行披露,對發現的重大缺陷及時督促董事會進行改正,并根據需要要求董事會對制度予以修訂。 第八條董事長為實施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第一責任人,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協調。公司本部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是本部門或本公司信息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及指定聯絡人,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也可以指定專人作為指 定聯絡人,負責向董秘辦或董事會秘書報告信息。 第九條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董秘辦具體承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匯集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同時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 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董事會秘書的權利并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條董秘辦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設機構,即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公司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保證公司董秘辦及公司董事會秘書及時知悉公司組織與運作的重大信息、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或較大影響的信息以及其他應當披露的信息,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 第十二條公司本部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應當督促本部門或公司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確保本部門或公司發生的應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時通報給公司董秘辦或董事會秘書。 第十三條本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公司董事會,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或就公司的問詢及時、準確地作出答復,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內幕信息。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員對公司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在信息披露前,應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公司在內幕信息泄露時,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有關部門、各分、子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涉及公司重要經營事項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監管部門表彰或表揚的,公司可對董秘辦和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公司對違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相關規定的個人或單位,視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追究相關責任。對因瞞報、漏報、誤報導致信息未及時上報或報告失實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一節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十八條公司應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公司確保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第十九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加蓋公司公章。 第二十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公司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說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第二十一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時,應嚴格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并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告書加蓋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條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保持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于公司股票募集、債券募集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二節 定期報告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年度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中期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季度報告。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七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董秘辦和財務部為編制定期報告的主要責任部門,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和所屬企業應積極協助定期報告的編制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條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 業績預告。 第三十三條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三十四條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三節 臨時報告 第三十五條發生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發生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或者債務重組、簽訂技術及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研究開發項目的轉移等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3、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4、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5、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二)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托或者受托銷售;與關聯人 共同投資;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等。 公司審議需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關聯交易事項時,應在第一時間通過董事會秘書將相關材料提交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可。 (三)連續十二個月累積計算或單項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預計公司經營業績將發生大幅變動,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實現扭虧為盈的,或將出現虧損的; (五)預計公司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盈利預測有較大差異的; (六)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七)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 (八)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九)發生重大債務、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十)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十二)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 (十三)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四)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十五)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十六)生產經營情況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采購價格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十七)訂立與生產經營相關的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十八)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十九)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二十)以上事項未曾列出,但負有報告義務的人員判定可能會對公司股票或 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或事件。 (二十一)需要報告的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按照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信息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信息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信息發生并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九條涉及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條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五章 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條公司嚴格執行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條根據本公司制定的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的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嚴格執行臨時報告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于確定事項發生或擬發生當日向相關信息報告責任人匯告; (二)相關信息報告責任人實時組織編寫重大事項內部報告,準備相關材料,并對報告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三)相關信息報告責任人將重大事項內部報告及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秘書進行審核、評估,就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明確意見; (四)相關信息報告責任人將確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重大事項提交董事長審簽,或根據《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提交董事會審批; (五)董秘辦根據董事長審簽意見或董事會決議情況編寫臨時報告,提交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后進行公開披露。 第四十四條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非公開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接待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時,若對于該問 題的回答內容個別或綜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價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要求提供或評論可能涉及公司未曾發布的股價敏感信息,也必須拒絕回答。 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記者誤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報道中出現重大錯誤,應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立即更正。 第四十五條除監事會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務負責人應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送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公司嚴格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七條公司嚴格執行證券監管機關相關規定,切實維護公司的獨立性,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于向控股股東提供未公開信息的,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形成董事會決議。公司董事在審議和表決時應認真履行職責,關聯方董事需回避表決。公司將提供的相關信息同時報送證券交易所,屬于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向其聘用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與執業相關的所有資料,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四十九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條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嚴格執行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方面的相關制度,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應負責檢查監督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的執行情況,保證信息審核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五十一條按照公司投資者接待和推廣制度的要求,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做好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工作,強調不同投資者間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則,保證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十二條公司嚴格執行內部檔案管理制度,股東大會文件、董事會文件、監事會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類專卷存檔保管,保存期限均不少于2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暫緩、豁免規定 第五十三條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等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可以暫緩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按《上市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制度所稱的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 第五十四條辦理暫緩、豁免信息披露事項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相關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第五十五條辦理暫緩、豁免信息披露事項應當遵循以下公司內部審批流程: (一)擬對特定信息作暫緩、豁免披露處理的,業務負責人應將項目資料、擬申請暫緩、豁免披露的事由、有關內幕知情人簽署的保密承諾及時提交董事會秘書。 (二)董事會秘書根據本制度規定進行登記,并及時上報公司董事長。 (三)在業務部門提交申請兩個交易日內未獲得公司董事長簽字確認的,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四)經審批同意的暫緩、豁免信息披露事項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妥善歸檔保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秘書應當收集并歸檔暫緩、豁免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文件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暫緩、豁免披露的事項內容; (二)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據; (三)暫緩披露的期限; (四)暫緩、豁免事項的知情人名單; (五)相關內幕人士的書面保密承諾; (六)暫緩、豁免事項的內部審批流程。 第五十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審慎確定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對于不符合暫緩、豁免披露條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披露。對于已辦理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一)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現市場傳聞; (二)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期限屆滿;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出現前款第(一)、(三)項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并披露;出現前款第(二)項情形時,公司應當披露此前該信息暫緩、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內部登記審核等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制度之修訂及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九年四月 附: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業務登記審批表 附件: 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業務登記審批表 申請部門 申請人 申請時間 暫緩或豁免披露 的事項內容 信息披露類型 □暫緩 □豁免 暫緩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據 是否已填報暫緩 或豁免事項的知 □是 □否 情人名單 相關內幕知情人 是否簽訂書面保 □是 □否 密承諾 申請部門負責人 意見 董事會秘書登記 董事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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