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74:川投能源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 關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大成蓉(2019)法意字第258號 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 www.dentons.cn 成都市高新區交子大道575號中海國際中心j座18樓郵編:610000 18F/TowerJChinaOverseasInternationalCenter, No.575JiaoziAve.,High-techZone,Chengdu,ChinaP.C.:610000 Tel:+8628-87039931Fax:+8628-87036893 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 關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 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川投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師 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 “川投能源”)的委托,指派本所先��律師、周夢婷律師(以下簡稱“本所經辦律 師”)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對 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進行見證,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會議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經辦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審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關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文件。在審查相關文件的過程中,公司已向本所經辦 律師保證和承諾,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實、完整、合法、有 效,已向本所經辦律師披露了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出具的事實和文件,且 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 同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本所經辦律師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關規定,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 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1、2019年5月16日,公司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于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案報告》,同意由公司董事會召集本次 股東大會。 2、2019年5月17日,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時報》、《金融投資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刊登了《四 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屆九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關于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召集人、召開方式、出席對象、 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法等有關事項。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于2019年6月4日 上午9點30分在公司會議室(四川省成都市臨江西路1號川投大廈1508會議室) 召開,由公司董事長劉體斌先生主持,與《會議通知》載明的召開時間、地點、 召開方式一致。 經核查,本所經辦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四川川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與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人員 根據本所經辦律師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法人股東的法人股東賬 戶登記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法人印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股東代 表的授權委托證明和身份證明等的審查,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出席人員包括: 1、現場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2,276,838,396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1.7212%。 2、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公司股東提供網 絡投票平臺,其中,通過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9年6月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 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根據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投票統計結果及本所律 師核查現場出席股東情況,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4人,合計 所持股份數為2,353,114,06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53.4539%。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會秘書、部分監事、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經辦 律師等。 本所經辦律師認為,上述參會人員的資格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本所經辦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 召集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人資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采取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兩種方式。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公告中列明的事項進 行了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議案的表決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及公告規定的程序計票、監票。 經核查,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平臺向股東提供網 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網絡投票結束后,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參 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統計數據。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于選舉第十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提案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353,090,26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99.9990%,反對2,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棄權 21,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 意83,245,613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99.9714%,反對2,500 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0.0030%,棄權21,300股,占出席會 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0.0256%。 根據投票表決結果,通過該項議案。 2、審議通過了《關于延長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 提案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353,090,26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99.9990%,反對23,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10%,棄 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 意83,245,613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99.9714%,反對23,800 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0.028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 小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0.0000%。 根據投票表決結果,通過該項議案。 3、審議通過了《關于提請股東大會延長對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公開發行可 轉換公司債券相關事宜授權期限的提案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353,090,26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99.9990%,反對23,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10%,棄 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 意83,245,613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99.9714%,反對23,800 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0.028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 小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0.0000%。 根據投票表決結果,通過該項議案。 本所經辦律師認為,上述議案及其內容與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列明 的事項相符,本次股東大會不存在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情 形;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票數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事實,本所經辦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 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 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兩份,經本所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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