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20〕5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保持技術指標門檻穩定
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1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1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20%;為推動公共交通等領域車輛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10%。為加快推動公共交通行業轉型升級,地方可繼續對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
二、做好測試工況切換銜接,實現新老標準平穩過渡
2021年,我國新能源汽車試驗方法標準將更新。新標準發布實施前,按照老標準進行檢測的產品,只要符合補貼政策技術門檻要求,均可按規定享受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在新試驗方法標準下的補貼技術要求,有條件的等效全電續駛里程應不低于43公里;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對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小于65%,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應小于同整備質量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125%。其他新能源汽車在新試驗方法標準下的技術要求,適用財建〔2020〕86號文件規定。
三、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完善市場化長效機制
落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缺陷調查及主動召回。生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門行政處理處罰的,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不主動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的,視程度予以暫?;蛉∠扑]車型目錄、暫緩或取消財政補貼等措施。推動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和監管機制,強化對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運營、報廢等全流程監管,對于起火、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開展跨部門聯合調查。進一步加強購置補貼審核,提高重點關注企業現場審核比例。落實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車積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車積分交易制度,承接購置補貼有序退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市場化發展。
四、切實防止重復建設,推動提高產業集中度
加強汽車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嚴控增量、優化存量,嚴格執行新建企業和擴大產能項目等規范要求。加大僵尸企業退出力度,鼓勵優勢企業兼并重組、做大做強,堅決遏制新能源汽車盲目投資、違規建設等亂象,推動產業向產能利用充分、產業基礎扎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地區和企業聚集,不斷提高產能利用率和產業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購置補貼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
本通知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繼續按照《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31日
關于《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的解讀
近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關于《通知》出臺背景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09年以來,財政部聯合有關部門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國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不斷進步、產品性能明顯提升,產銷規模連續五年居世界首位。
2020年初,受多重因素影響,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出現下滑。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四部委于2020年4月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并提前明確2021年、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退坡幅度,穩定市場預期。在經濟穩定恢復增長態勢帶動下和有關政策支持下,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從二季度起觸底反彈,1-11月共銷售110.9萬輛,同比增長3.9%。
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財建〔2020〕86號文件有關規定,四部委于近期聯合印發了《通知》,進一步明確了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要求。
二、關于2021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
按照財建〔2020〕86號文件規定,2021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20%;為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2021年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10%。按此,《通知》明確了不同類型、不同領域車輛產品的補貼標準,為補貼政策精準執行提供依據??紤]到有關退坡比例已通過財建〔2020〕86號文件提前發布,上述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關于2021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對產品技術指標門檻要求
近年來,在補貼政策扶優扶強導向推動下,我國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明顯進步、產品實用性大幅提升。為穩定企業研發生產預期,支持行業保持良好發展勢頭,按照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要求,2021年購置補貼政策維持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續駛里程、能耗等技術指標門檻不變。
考慮2021年我國新能源汽車將采用新的試驗方法標準,對部分車輛產品的技術指標值將造成影響,為保障新老標準平穩過渡銜接,《通知》提出,對按照新試驗方法進行檢測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產品,按同等技術難度,合理規定續駛里程、能耗等技術指標門檻值要求。其他新能源汽車在新試驗方法標準下的技術指標門檻,適用財建〔2020〕86號文件規定。
四、關于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
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和安全關系消費者切身利益,是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性、可靠性明顯提高,但安全事故仍有發生,產品安全質量仍需進一步提升。為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通知》進一步強化了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提出對生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門行政處理處罰的,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不主動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的,視程度予以暫?;蛉∠扑]車型目錄、暫緩或取消財政補貼等措施。
同時,《通知》提出,將進一步加強購置補貼審核,提高重點關注企業現場審核比例。落實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車積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車積分交易制度,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市場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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