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鉭業:2017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發布時間:2018-05-19 08:00:00
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

                             關于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興業書字(2018)第066號

      致: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2016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章程的要求,寧夏興業      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李玉婷、楊雨瀟律師出席公司 2017年度股東大會(下稱“本次大會”),并就大會相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      求, 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和召集人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大會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第七屆監事會第地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廣場東街219號寧夏建材大廈8、11層;郵編:750001   電話:0951-3905020     第1頁 共5頁     四次會議決定召開,召開本次大會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別于 2018年4月17日、

     2018年5月15日在《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

         提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如下:

          1、關于公司 201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2、關于公司 2017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3、關于公司 2017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議案

          4、關于公司 2017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5、關于公司 2017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6、關于公司 2018年度預計日常經營關聯交易的議案

          7、關于公司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議案

          8、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9、關于公司向控股股東提供貸款擔保的議案

          10、關于更換公司監事會股東監事的議案(采用累計投票制)

            10.01選舉汪凱先生為公司第七屆監事會監事

           10.02選舉李修勇先生為公司第七屆監事會監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董事會提交本次大會審議的議案符合《規則》的有關規定,并已在本次大會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現場會議由公司董事陳林主持, 會議按照

      公告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參加會議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開程序進行。

      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地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廣場東街219號寧夏建材大廈8、11層;郵編:750001   電話:0951-3905020     第2頁 共5頁

          二、本次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關于召開本次大會的通知,出席本次大會的人員包括:

          1、截止股權登記日2018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2、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東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公司聘請的律師。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數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5.8%。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統計結果,參加本次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32人,代表股份數2,165,188股,占公司總股份數的0.4912%。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會議。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對本次大會的議案進行審議、表決。其他出席人員資格合法。

         三、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

         本次大會同時采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方式。

          1、出席本次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公告中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表決。

          2、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可以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網絡投票時間為:2018年5月17日―地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廣場東街219號寧夏建材大廈8、11層;郵編:750001   電話:0951-3905020     第3頁 共5頁      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公司部分股東通過網絡投票平臺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進行了網絡投票。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貴公司提供了本次網絡投票的表決統計結果。

         經統計,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33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204,081,98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6.2947%。

         經核查本次大會審議的議案:除議案6、9外以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決票的99.6662%獲得通過,關聯股東中色(寧夏)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回避表決;其他議案均以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決票的68.5385%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三、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 2017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符合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地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廣場東街219號寧夏建材大廈8、11層;郵編:750001   電話:0951-3905020     第4頁 共5頁

       (此頁無正文,為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關于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字頁。)

                                 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柳向陽

                                    律師    李玉婷

                                             楊雨瀟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地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廣場東街219號寧夏建材大廈8、11層;郵編:750001   電話:0951-3905020     第5頁 共5頁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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